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8601民初350号原告:黄俊勋,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瑶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极,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九天服装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8-1、28-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成。
原告黄俊勋诉被告杭州九天服装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黄俊勋于同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俊勋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俊勋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黄俊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