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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晓璇、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辖终530号
案件名称钟晓璇、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晓璇;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辉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辖终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晓璇,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捷辉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东乐大厦308。

法定代表人:谢勇。

上诉人钟晓璇因与被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辉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6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捷辉异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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