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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郭华银玩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213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郭华银玩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郭华银玩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213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8号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郭华银玩具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万博商城三层3050.3051号。

经营者:郭华银。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郭华银玩具店(经营者:郭华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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