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70号 原告:(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WowVentures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九老区数码路273,206号,207号,208号,209号(九老洞,ACE双塔#2)。
法定代表人:JoHyun-Ho。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朱雀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320号之102#606。
法定代表人:陈明思。
原告(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朱雀婳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骏) 书记员( 刘佳 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