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5刑更69号罪犯蔡步旺,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川15刑终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步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9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步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步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表扬2个。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蔡步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已执行部分财产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步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