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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蔡步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5刑更69号
案件名称罪犯蔡步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步旺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5刑更69号罪犯蔡步旺,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川15刑终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步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9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步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步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表扬2个。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蔡步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已执行部分财产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步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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