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054号 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金泰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周祖勤,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霜,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雅挥,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雅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张雅挥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