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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聊城市银丰聚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梁庆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民初72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聊城市银丰聚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梁庆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聊城市银丰聚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梁庆康;聊城金诺百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民初72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银丰聚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镜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梁庆康,总经理。

被告:梁庆康,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光涛,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丹,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聊城金诺百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兴华西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睿,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银丰聚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梁庆康、聊城金诺百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金诺百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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