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青区凤凰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捷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新沙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武守仁,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捷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济民三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济南捷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通过前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派出所调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守仁已经死亡。
我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