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542号王五岳、西安大明宫沣东建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五岳与西安大明宫沣东建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民终11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大明宫沣东建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五岳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王五岳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2.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执行费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西安大明宫沣东建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扣划10202元,从中扣缴申请执行费52元后,将剩余的10150元转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542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