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52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翠云茶叶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古文化茶城一层外围区25-26号。
经营者:刘翠云。
被告:河北忘雅精品罐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56号百茗楼沿街商铺A1-02。
法定代表人:王义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翠云茶叶店、河北忘雅精品罐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