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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裕华区翠云茶叶店、河北忘雅精品罐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852号
案件名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裕华区翠云茶叶店、河北忘雅精品罐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裕华区翠云茶叶店;河北忘雅精品罐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52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翠云茶叶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古文化茶城一层外围区25-26号。

经营者:刘翠云。

被告:河北忘雅精品罐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56号百茗楼沿街商铺A1-02。

法定代表人:王义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翠云茶叶店、河北忘雅精品罐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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