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149号原告:搜客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134。
法定代表人:张显峰,总经理。
被告:西安优艾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西安交大科技园博源科技广场C座5层5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伟,总经理。
原告搜客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优艾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搜客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搜客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搜客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搜客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姚泓冰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