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9383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
法定代表人: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铁古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怡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T。
经营者:包益辉。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铁古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