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433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秋杰,男,197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华东区板材市场板房区7-8号好太太晾衣架.卫浴, 解除保全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秋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润兴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43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陈秋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81@wx.tenpay.com内存款(已冻结3516.85元)、08×××17c0f@wx.tenpay.com内存款(已冻结789.63元)。
2020年5月21日,润兴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保证以后不再销售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并积极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秋杰陈秋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81@wx.tenpay.com内存款、08×××17c0f@wx.tenpay.com内存款共计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