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川区镇山关火锅城,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合化路欧博星座临街门市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DXEX3G。
经营者:郭洪七,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飞,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镇三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115号6幢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9137301X。
法定代表人:杨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炜,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川区镇山关火锅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镇三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开庭。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故上诉人合川区镇山关火锅城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重庆镇三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川区镇山关火锅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合川区镇山关火锅城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计3950元,由上诉人合川区镇山关火锅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