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194号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冯家湾工业园科园南路3号1栋208-210、304-308、405。
法定代表人:薛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蕊,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康泉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公园路一段63号。
法定代表人:李仁洪。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康泉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