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03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丽钳,女,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唐光华诉被告刘丽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智能故事机(F1A)”】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唐光华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唐光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光华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