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884-885号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宏伟,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之一。
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宏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各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各予以退回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