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462号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爱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锋。
被告:陈志锋,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安章诉被告广州爱用科技有限公司、陈志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