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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星与北京益司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359号
案件名称杨卫星与北京益司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卫星;北京益司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59号 原告:杨卫星,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晶,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益司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发展路8号院1号楼10层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6486879XR。

法定代表人:严慧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杨卫星诉被告北京益司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卫星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北京益司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卫星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杨卫星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卫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卫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卫星负担。

原告杨卫星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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