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59号 原告:杨卫星,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晶,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益司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发展路8号院1号楼10层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6486879XR。
法定代表人:严慧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杨卫星诉被告北京益司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卫星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北京益司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卫星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杨卫星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卫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卫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卫星负担。
原告杨卫星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