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8执恢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章润,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龚旭辉,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陈东,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周峰,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陈永发,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执行人:赖阿辉,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龚旭辉、陈东、周峰、陈永发、赖阿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2017)苏08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涉财产部分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龚旭辉购买的位于湖南省娄底市××与××处东北角××室不动产(已办理预告登记)及1406号、1407号地下车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龚旭辉名下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吉星路与月塘东街交汇处东北角0010栋1902室不动产及1406号、1407号地下车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