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3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市维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礼堂街。
法定代表人:崔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乐市维明超市二百货店,经营地址:新乐市礼堂街。
经营者:杨玲霞,该店负责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乐市维明超市有限公司、新乐市维明超市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