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7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刘丹,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大利群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大利群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