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8号 原告:潍坊东航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开发区五洲街388号。
法定代表人:孟范祥,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州意高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经济开发区时代一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东航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