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940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文勇。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0X法定代表人文勇。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法定代表人文勇。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晓丽,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鸭客多餐饮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3区新安三路154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军霞。
×××U5C法定代表人张军霞。
。
法定代表人张军霞。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