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00号原告:钟伟彬,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鼎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某1,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东莞市东鼎工艺品有限公司、刘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折叠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19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伟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