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886号 原告:成都虹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90号九龙商务楼五楼508号。
法定代表人: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克强,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李瑞,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都区鑫悦空气净化设备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兴业大道1段1166号。
投资人:李瑶金,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虹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都区鑫悦空气净化设备厂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成都虹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市新都区鑫悦空气净化设备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虹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计252.50元,由原告成都虹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