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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平与蚌埠市恒鑫玻璃器皿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927号
案件名称谢小平与蚌埠市恒鑫玻璃器皿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小平;蚌埠市恒鑫玻璃器皿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27号 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恒鑫玻璃器皿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秦集镇秦仁路。

投资人:陆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谢小平与被告蚌埠市恒鑫玻璃器皿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4月2日,原告谢小平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6日,原告谢小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小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

原告谢小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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