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34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彪记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薯田埔社区福前路六巷15号。
经营者:向龙基,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住所湖南省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杰,男,汉族,1991年2月22日出生,住所湖南省双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彪记日用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9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彪记日用百货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彪记日用百货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彪记日用百货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建军审判员潘亮审判员杨馥维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黎 珊 ( 兼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