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2046号 原告:青岛好一家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406A。
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
被告:五三网络(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8幢4层。
法定代表人:庞志钦。
原告青岛好一家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五三网络(重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好一家餐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好一家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