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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笔误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2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颍上县张守才家具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民初117号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对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张守才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皖1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中“人民审判员杨小艳人民审判员江珍”补正为“人民陪审员李小艳人民陪审员江珍”。

审 判 长  崔 磊人民陪审员  李小艳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光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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