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91民初192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单位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老霍调味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集贸市场**楼商铺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DH30D1K。
经营者:霍守玉,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邹平老霍调味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自愿撤回对邹平老霍调味品店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