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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州区川姜镇时沁床上用品厂、长沙市开福区千千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495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州区川姜镇时沁床上用品厂、长沙市开福区千千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区川姜镇时沁床上用品厂;长沙市开福区千千福超市;长沙市天心区千千福超市南托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495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川姜镇时沁床上用品厂,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斜桥村**。

经营者:陆建忠。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千千福超市,,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彭家巷社区**经营者:聂斌。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千千福超市南托店,经营,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北塘村安置小区**div>经营者:聂斌。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通州区川姜镇时沁床上用品厂、长沙市开福区千千福超市、长沙市天心区千千福超市南托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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