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02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彩曼,女,汉族,1990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凤平围7巷158号。
被告:深圳市创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社区*******龙壁路口7层702。
法定代表人:戴某1。
被告:东莞市众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唐光华诉被告林彩曼、深圳市创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众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智能故事机(F1A)”】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唐光华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唐光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光华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