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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林彩曼、深圳市创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众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702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林彩曼、深圳市创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众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林彩曼;深圳市创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众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02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彩曼,女,汉族,1990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凤平围7巷158号。

被告:深圳市创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社区*******龙壁路口7层702。

法定代表人:戴某1。

被告:东莞市众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唐光华诉被告林彩曼、深圳市创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众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智能故事机(F1A)”】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唐光华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唐光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光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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