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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娟源食品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3民初302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娟源食品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娟源食品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302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娟源食品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123号之一。

投资人:陈立辉。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娟源食品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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