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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石与钟运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诚益盛模具塑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776号
案件名称余金石与钟运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诚益盛模具塑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金石;钟运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诚益盛模具塑胶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76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运华,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诚益盛模具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帝堂路122号二楼东。

负责人:钟运华。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钟运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诚益盛模具塑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2××××.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余金石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金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金石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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