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430号原告:郭伟伟,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保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伟伟与被告东莞市保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伟伟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退回其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