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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芝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知民终89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芝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芝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芝芬,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上诉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芝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知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经询问,王芝芬同意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知民初4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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