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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好视力眼镜南山赛格店、祝泽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9043号
案件名称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好视力眼镜南山赛格店、祝泽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好视力眼镜南山赛格店;祝泽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9043号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8。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好视力眼镜南山赛格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032号赛格电子三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77。

经营者:祝泽勇。

被告:祝泽勇,男,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好视力眼镜南山赛格店、祝泽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余款人民币115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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