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2165号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11层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D。
法定代表人:江亮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元正长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7层(新企航孵化器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2Y。
法定代表人:胡雨娜,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元正长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