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239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潍城区南关隆岩茶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1513号8号楼4(陆羽广场73号)。
经营者:林达波,男,汉族,1990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潍城区南关隆岩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1年1月25日以当事人间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