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199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152号201。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京城一锅餐饮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上海街52号天津市富士特实业有限公司内上海街北区6号。
经营者:孙建伟。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京城一锅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