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4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邓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敏凤华杨超市。
经营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的“多”好又多购物中心。
经营者:杨林。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敏凤华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2020年4月29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陶春雨 审判员 岳文超 审判员 代 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兆杰 书记员巫祖悦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