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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文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984刑初129号
案件名称李立文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立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84刑初12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立文,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二部刑诉(2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立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雨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立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CNHTC及图”商标于2004年12月、2008年12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2009年4月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2018年续展注册。

被告人李立文在河间市自己家中从事车床加工。

2018年12月12日,一自称姓王的人(基本情况不详)向李立文订购V型推力杆底座,要求李立文在V型推力杆底座上打印、粘贴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及配套码,后向李立文支付定金8800元。

被告人李立文未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在其加工的V型推力杆底座上打印、粘贴该公司商标及配套码。

2019年1月7日,河间市公安局在李立文家中当场查获V型推力杆底座1450个,价值5872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立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贾某、邹某等人证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银行卡交易记录,伪造的配件标识码,销售收款收据,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地球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立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立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流入市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立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V型推力杆方板1450个,依法予以没收(现扣押于河间市开发区同创路1号同创线缆有限公司仓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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