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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桥西区微微秀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816号
案件名称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桥西区微微秀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桥西区微微秀歌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16号 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1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顾新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江潮,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微微秀歌厅,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58号滨江商务大厦裙房地下一层。

经营者:邢彪。

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微微秀歌厅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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