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6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喜鸿嘉商贸有限公司玉龙苑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范蠡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贾伟。
被告:南阳喜鸿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路235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喜鸿嘉商贸有限公司玉龙苑分公司、南阳喜鸿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