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353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林,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