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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宝应县兴诚米厂、吴文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084执262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宝应县兴诚米厂、吴文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宝应县兴诚米厂;吴文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1084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宝应县兴诚米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夏集镇东岳路17号。

被执行人:吴文城。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与吴文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文城已履行完毕。

至此,申请执行福州米厂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苏1084民初5671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到位,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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