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14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华伟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173附17号。
经营者张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华伟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