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05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龙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大舒村(工程大学对面)。
经营者龙华军。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0号。
负责人:吴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江,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程,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龙通讯器材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