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6号原告:孔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城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山。
本院受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永城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孔玮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